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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638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638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吉山上街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屈立云。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1688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文化修身故宫联名款】男装宫廷中低腰窄脚春季印花潮长裤”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与理由: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皮鞋、运动鞋及服装的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取得“Cabbeen”商标注册证。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且经过多年诚信经营,“Cabbeen”商标在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商誉。

2011年1月20日,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将注册申报第1089172号“Cabbeen”转让给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注册号为“1089172”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在1688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文化修身故宫联名款】男装宫廷中低腰窄脚春季印花潮长裤”的产品介绍图片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Cabbeen”。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权利情况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分别包括服装、鞋和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书》,约定原告可在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该期限内,于中国领域内使用上述两商标,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或者在注册商标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号“Cabbeen”“卡宾”受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批复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侵犯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取证软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文件,并提供对应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经查验,原告提交的上述照片和视频均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

涉案文件名称为“产品详情页(1)kk2020-01-2915-27-05.bmp”和名称为“产品详情页(2)kk2020-01-2915-28-00.bmp”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固化的系涉案侵权商品详情页的截图;

文件名称为“目标店铺信息页kk2020-01-2915-29-22.bmp”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固化的系涉案阿里巴巴店铺工商注册信息页的截图。

上述时间戳中固化的文件内容均与原告提交侵权光盘中显示的内容一致。

从取证照片可见,被告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文化修身故宫联名款】男装宫廷中低腰窄脚春季印花潮长裤”的裤子背面和正面小口袋均有图案,该图案与原告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依据其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提出被告并非权利商标的经销商,也没有购买“卡宾”“Cabbeen”合法产品的记录,另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权利商标。

三、其他事实原告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零售业。

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等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有效期间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其与原告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经双方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作为第1089172号商标的被许可人,依约定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依法享有的第108917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服装属于原告该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原告提供的取证材料显示,被控侵权商品成交0,评价0,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完成;

2.原告确有为维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原告表示由法院酌定等,结合原告市场知名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第1089172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吉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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