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民初156号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号国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4136。
法定代表人:刘会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推山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街道西苑社区化建居委会化建村2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7390083R。
法定代表人:曹磊。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推山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推山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推股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推山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推股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淮南推山公司停止使用携带“推山”字号的企业名称,且在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山推”及“推山”字样;
2.判令淮南推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东推土机总厂于1980年成立(由济宁机器厂、济宁通用机械厂、济宁动力机械厂三家前身企业合并组建)。
1997年1月“山推股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680)。
目前,山推已经成长为集研发、生产、销售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道路机械、混凝土机械、挖掘机械等系列主机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国有大型控股上市公司。
是全球建设机械制造商5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
山推牌推土机是中国推土机行业品牌,荣获全国推土机行业金质奖章。
山推股份公司在推土机行业中持续保持技术和市场领先优势。
2004年,“山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淮南推山公司成立于2014年,其经营范围包括装载机及配件、挖掘机、二手车、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润滑油、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工矿配件的销售,装载机租赁。
双方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其未经许可,将“推山”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山推股份公司商标及企业字号(商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山推股份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特定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淮南推山公司的公司名称故意使用山推股份公司的字号,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有明显攀附山推股份公司商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侵犯了山推股份公司的企业名称(商号)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淮南推山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山推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一、1.《济宁市体改委济体改[1993]79号》《鲁体改生字[1993]第327号》文件;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
证明山东推土机总厂系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推股份公司系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山东推土机总厂改制而来。
山推股份公司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时间长,其对“山推”享有在先的商标和商号权益。
证据二、1.商标驰字【2004】第110号;
2.第15839885号商标证;
3.第382078号商标证及续展。
证明山推股份公司系“山推”、“推山”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人,系列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且“山推”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可实现全国范围内跨类保护。
淮南推山公司擅自使用与山推股份公司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故意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证据三、1.深交所官网关于山推股份公司股票简介,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1997年1月22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80;
2.机械电子工业百家出口先进企业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东推土机总厂于1989年11月11日入选1988年度“机械电子工业百家出口先进企业”;
3.获奖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东推土机总厂生产的YT220履带推土机于1991年4月荣获第二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
4.质量评定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东推土机总厂生产的TY220履带式推土机于1990年12月被机械电子工业部评为优等品;
5.行业排序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前身山东推土机总厂1993年9月在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机械工业行业前百强;6.2002年第24期《机电信息》杂志,证明山推股份公司连续五年(1987-2002,每三年评一次)被评为“满意产品”“售后服务满意单位”;7.2003年第4期《中国工程机械》杂志,证明该杂志对山推股份公司的TY130B型推土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报道;8.2003年8月2日中国工商报,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占地100多万平方米,资产总额17亿元,年销售额突破2020亿元,产品出口61个国家和地区;9.2004年6月24日大众日报,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10.《山东省优秀企业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2009年2月被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山东省优秀企业;11.《山东名牌证书》,证明山推牌推土机于2009年12月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12.《山东省出口名牌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2008年9月被山东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定为山东省出口名牌;
13.《山东省功勋企业证书》,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2013年1月被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认定为山东省机械工业功勋企业;
14.《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证明山推股份公司于2011年12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15.《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证明2015年-2019年被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16.《智能制造示范培育30强》,证明2017年荣获中国智能制造百人会颁发荣誉证书;
17.《TOP50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证明山推股份公司2017年3月荣获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奖项;
18.《TOP50最佳零部件产品奖》,证明2017年3月荣获最佳零部件产品奖;
19.《中国机械工业百强》,证明2017年6月荣获中国机械工业百强证书;
20.《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证明2017年9月荣获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颁发的企业信用证书;
21.《2017年度中国工程机械十大营销事件最大品牌传播奖》,证明2017年荣获最佳品牌传播奖;
2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明2018年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书;
2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2018年荣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4.《中国工程机械年度产品TOP50》,证明2018年荣获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颁发市场表现金奖;
25.《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影响力企业》,证明2019年被评为行业影响力企业;
26.《中国工程机械年度产品TOP50》,证明2019年荣获技术创新金奖;
27.山推股份公司品牌推广活动。
证明山推股份公司在淮南推山公司成立后仍持续进行大量的品牌推广,宣传范围广,品牌得到媒体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28.山推股份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证明公司经营良好。
证据四、山推股份公司在安徽设立的营销网点。
证明双方经营范围大致相同,属于同一行业,消费群体相同,山推股份公司的销售范围亦覆盖淮南推山公司,淮南推山公司注册与山推股份公司企业名称(商号)近似的企业名称,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双方有直接竞争关系且淮南推山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山推股份公司的权利。
淮南推山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济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将原山东推土机总厂改制为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后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24078.7611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收获机械及配件研究、开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1984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山东推土机总厂在第7类推土机、铲运机上注册第382078号“山推”文字商标。
2002年9月,山推股份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经多次续展,第382078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至2024年10月。
1989年11月,原山东推土机总厂被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选入1988年度“机械电子工业百家出口先进企业”。
1991年,原山东推土机总厂展出的TY220履带推土机分别荣获第二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和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金奖。
此后获得全球建设机械制造商5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山东省优先企业、山东省出口名牌、山东省机械工业功勋企业、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等荣誉。
2004年11月,山推股份公司注册在第7类推土机、铲运机商品上的“山推”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淮南推山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系自然人曹磊独自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磊,主要经营装载机及配件、挖掘机、二手车、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润滑油、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工矿配件的销售、装载机租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山推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全球建设机械制造商5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
2004年。
“山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山推股份公司的企业名称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淮南推山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开展的业务有装载机及配件、挖掘机等,与山推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交集,应当知晓“山推”商标的知名度。
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应做合理避让。
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推山”文字,明显具有“搭便车”和非法利用山推股份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容易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客观上亦损害了山推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可以认定淮南推山公司使用含有“推山”字样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山推股份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推股份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因其未举证证明因淮南推山公司的侵权所受损失及淮南推山公司的获利情况。
故综合考虑山推股份公司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淮南推山公司赔偿山推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南市推山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侵害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推山”字样;
二、淮南市推山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淮南市推山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丁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