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41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八零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28号5层。
法定代表人:田颖。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八零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