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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1知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武汉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421号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一层A区130号。

法定代表人:谢学灵,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邓文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向两被告送达诉讼副本之前,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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