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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大脸鸡排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大脸鸡排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邓州市大脸鸡排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民初24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大脸鸡排餐饮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邓州市二高中南大门西侧。

经营者:王丽。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大脸鸡排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第11867796号、第11256760号、第13155362号、第897722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创始于2009年,“大脸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因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口感,曾被南京电视台《人气美食》、江苏电视台《城市风向标》、郑州《香香美食》等栏目数次报道。

其“大脸鸡排”品牌,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29类肉类产品、32类饮料、35类广告加盟以及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

经过原告的多年努力和宣传,“大脸鸡排”在全国拥有超过五百家加盟店,在鸡排市场上独树一帜,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

2018年5月9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河南省邓州市邓州二中旁的“大脸鸡排”店购买了鸡排一份,该鸡排店在店铺门头包装纸袋上均使用了“大脸鸡排”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除了投入大量广告费及品牌维护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因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被告邓州市大脸鸡排店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退还给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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