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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543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凤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54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张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凤:1.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3.赔偿三六一度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三千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度公司是国内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先后获得“网民最熟悉品牌奖”等荣誉称号。

“361°”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六一度公司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等。

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张凤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比对,张凤销售的系假冒商品。

张凤在商品的销售页面和商品上使用了与三六一度商标相同的标识,恶意攀附三六一度公司的著名商标,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凤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三六一度公司于2003年7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运动鞋等。

2012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称为涉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

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2793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2794号公证书显示:“天浩运动折扣店”系拼多多商户;

店铺内“361男鞋秋季运动鞋男透气网面休闲学生跑步鞋皮面防水旅游男鞋子”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75元,拼单价格为68元,公证购买价格为68元,已拼672件,商品展示图片中鞋侧面使用了“/”标识;

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在鞋盒、鞋身上多处使用“/”标识(前述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

三六一度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商品系假冒商品,假冒商品特征(挂牌款号及条形码、洗唛标识的缝制等)与正品特征不符。

另查明,被告张凤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开设了“天浩运动折扣店”店铺。

寻梦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于2019年8月23日上架,于2020年6月8日被寻梦公司禁售,剔除退款订单后包含关键词“361”的商品成交量为812件,销售金额55,251元。

三六一度公司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

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各1,50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证书、涉案商品实物、律师费发票、公证书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经核准,依法取得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运动鞋,与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当庭比对,该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因此张凤销售的是侵害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张凤销售了侵权商品,且在本案中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三六一度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张凤因侵权所得利益、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开支,三六一度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和侵权产品购买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四项诉讼请求。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被告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张凤负担75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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