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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华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327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华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即墨市华客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75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华客来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府七级东南村。

经营者:胡光胜。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华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未提供其他可以送达文书的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告即墨市华客来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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