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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
案件名称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利嘉城**综合层****。

经营者:张新宗,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以下简称鑫瑞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瑞捷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进行的专利比对是非专业机构的非专业人员比对的结果,关于麦克风音箱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很多,具体不同点应由专业人士判断,因此应由专业机构完成。

并且涉案专利主要围绕柱体音腔扩展连接的,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柱体音腔,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

唐恩公司未作答辩。

唐恩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唐恩公司起诉请求:1.鑫瑞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唐恩公司ZL20162011xxxx.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鑫瑞捷商行向唐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鑫瑞捷商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鑫瑞捷商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唐恩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二者有明显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和稳定性要远远高于专利产品。

鑫瑞捷商行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取得了工厂的专利证,涉案产品型号众多,且仍在继续销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专利名称:“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

申请日:2016年2月6日;

专利权人:唐恩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年8月17日;

专利号:ZL20162011xxxx.4。

2018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490号《无效审查决定书》,载明:唐恩公司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将其作为审查的基础;

审查结论为在唐恩公司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5、7无效,在权利要求6、8-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唐恩公司在一审庭前会议主张以权利要求1-6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主张以权利要求6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6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1和6共同记载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单元(6)、主体音腔(1)及连接在所述主体音腔(1)上的麦克风组件(2),所述主体音腔(1)内安装有至少两个对称设置的喇叭(3),所述麦克风组件(2)包括咪头(21)及咪头支架(22),所述咪头(21)及所述喇叭(3)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6)电连接,所述咪头(21)与所述主体音腔(1)的连接点位置在两个或多个所述喇叭(3)的对称轴的0-20CM范围之内。

权利要求6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麦克风组件(2)还包括固定座(23)及网头(24),所述固定座(23)固定在所述主体音腔(1)的外侧壁上,所述网头(24)套设在所述咪头(21)外、并与所述主体音腔(1)固定连接。

2019年6月11日,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萍前往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声称该律师事务所系接受唐恩公司的委托,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次日,在该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唐恩公司指派的购买人员魏怀宇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电脑电器市场地下一层AD1-161名为“福州鑫瑞捷电子”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得麦克风一个,使用微信支付价款130元。

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察看、拍照、密封后交魏怀宇保管。

2019年6月20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2019)厦鹭证内字第4664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证明。

原审另查明,鑫瑞捷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新宗,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及线材、电子配件、电脑、电器、通讯设备、数码音响产品、办公设备及耗材、安防产品及周边配件、销售,软件安装及调试。

原审庭审中,唐恩公司提交了公证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

经拆解、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麦克风,对应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使用了以下技术方案:1.该麦克风内置二个喇叭,手柄底部有USB接口,因而是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

2.包括有控制单元、主体音腔(正方体形)以及麦克风组件,麦克风组件与主体音腔相连;

3.主体音腔内设置有两个喇叭,该两个喇叭对称设置在主体音腔的两侧,主体音腔的六个面设置有整体保护壳;

4.麦克风组件包括咪头(拾音器)、咪头支架、网头、固定座,主体音腔顶面保护壳的正中凸起形成为固定座,咪头支架采用橡胶材质,咪头支架上端为支撑台且包裹咪头,下端底座与固定座套接,网头套设在咪头外,并与主体音腔的保护壳螺旋连接;

5.控制单元设置于麦克风手柄内,通过导线与咪头、喇叭电连接;

6.咪头通过咪头支架、固定座与主体音腔连接,其连接点位于音腔顶面的中心位置。

原审法院认为:唐恩公司持有的“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011xxxx.4)的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鑫瑞捷商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认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故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鑫瑞捷商行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

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包括控制单元、主体音腔及连接在所述主体音腔上的麦克风组件,所述主体音腔内安装有两个对称设置的喇叭,所述麦克风组件包括咪头及咪头支架,所述咪头及所述喇叭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电连接。

其中,由于两个喇叭对称设置于主体音腔内的两侧,其对称轴应为主体音腔顶面及底面中心点的连线,咪头通过咪头支架与设置在主体音腔顶面保护壳上的固定座套接,其与主体音腔的连接点处于主体音腔顶面的中心,位于两个喇叭对称轴上,因而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所述咪头(21)与所述主体音腔(1)的连接点位置在两个或多个所述喇叭(3)的对称轴的0-2OCM范围之内”这一技术特征。

麦克风组件还包括固定座及网头,固定座设置在主体音腔顶面的保护壳上,与保护壳一体成型,位于主体音腔的顶面外侧壁上,因而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固定座(23)固定在所述主体音腔(1)的外侧壁上”这一技术特征。

网头套设于咪头外,与主体音腔的保护壳螺旋连接,保护壳与主体音腔固定连接,因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具备“所述网头(24)套设在所述咪头(21)外、并与所述主体音腔(1)固定连接”这一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

鑫瑞捷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麦克风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构成对唐恩公司涉案专利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鑫瑞捷商行不能说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均未提交证明侵权损失或获利的证据,考虑到鑫瑞捷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主观过错等因素,并考虑唐恩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定鑫瑞捷商行赔偿唐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鑫瑞捷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唐恩公司“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xxxx.4)的产品;

二、鑫瑞捷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唐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唐恩公司负担200元,鑫瑞捷商行负担3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鑫瑞捷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鑫瑞捷商行认为,涉案技术特征比对专业性强,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比对。

对此,本院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并进而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属于需要交由专门机构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而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的问题。

本案涉案专利为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唐恩公司主张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主要涉及麦克风音箱的各部件及其位置、连接方式等,原审法院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后对相应部件及其位置、连接方式等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并无不当。

鑫瑞捷商行上诉称,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相比,被诉侵权产品缺乏主体音腔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所述主体音腔为内部具有容纳腔的柱体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通过外壳围成的柱形空间,即具有主体音腔。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唐恩公司主张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其他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鑫瑞捷商行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鑫瑞捷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涉案专利 “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011xxxx.4)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xxxx.4)的产品;

二、台江区鑫瑞捷电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认定 裁判观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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