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0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好,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黔芋美食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FKA77XK,住所地:凯里市丰球新天地大厦一楼左面第三间门面。
经营者:李国鑫。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黔芋美食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凯里市黔芋美食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