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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与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3行初102号
案件名称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与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浙0383行初102号原告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870GM88,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城东工业区**(浙江金泰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陈学豪,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金钗街**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

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作票,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霖,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不服被告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沟通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苍南县龙港恩纳纸塑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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