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68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信用代码:91×××87U。
法定代表人:邓×华,总经理。
被告:苏州乐景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LH0B。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B。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36。
法定代表人:张×锋。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乐景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17××××.6)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