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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8022号
案件名称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8022号原告: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佐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晔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

原告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

原告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被告在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正街XXX号的太原月星家居广场开设家具建材类卖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品牌。

后因被告提出终止合作,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原签订的《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终止。

《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注销了案外人太原市月星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终止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被告至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告出具《公函》,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前付清补偿款,被告至今未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6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项诉请所涉款项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为人民币13673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协议履行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原告月星品牌的使用地在被告所在地,同时《合同终止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事项也发生在被告处,故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对“月星”品牌的使用进行了相关约定。

后,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2018年9月签订的《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终止,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不再履行;

乙方(即本案被告)同意本协议生效并有甲方(即本案原告)自行注销太原市月星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60万元作为补偿;

被告应完成对涉案“月星”品牌的相关图案、字样的拆除;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由本协议履行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对案件管辖已经作出约定。

结合该协议的内容,所涉支付补偿款、拆除店招等履行事项在于本案被告方,即协议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

因此,本案应由协议履行地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经查,协议履行地所在地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太原东森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妍卿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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