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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7034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甘0102民初703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11号-6。

经营者:王顺义,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岁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以下简称:久久鸭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顶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杨彤,被告久久鸭味熟食店经营者王顺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岁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带有“久久丫”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2002年12月18日久久丫的第一家店中山西路店开业,总部设于上海,全国共有六大分部(上海分部、无锡分部、杭州分部、广州分部、北京分部、成都分部),截至2008年底,网络遍布了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门店数接近1000家。

经过17年的经营“久久丫”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休闲食品品牌。

2009年,经过众多权威机构的严格评审,久久丫成为了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青年见习基地",更相继被中国烹饪协会和上海市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和"上海名小吃"的荣誉称号!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久久丫”与久久丫相关图形标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经原告2011年3月31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4月14日核准,原告注册了第92860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

经原告2012年8月8日申请,国家工商行玫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14104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装潢等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经原告核实,被告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综上所述,原告依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久久鸭味熟食店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侵权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侵权人将字号在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造成了误导公众的结果。

但是通过对本案事实的整理答辩人认为自身行为并不符合以上构成要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被答辩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被答辩人所提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一、答辩人名称中含有的“久久鸭味”字号、价目表和产品展示图中使用的宣传语“武汉久久鸭”与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两个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首先被答辩人持有的注册号为11410489的商标(以下简称:淡色商标)和注册号为9286074的商标(以下简称:深色商标)具有如下特征:(一)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均采用了由汉字“久久”和外文字母“Y”的组合构图方式;(二)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中的汉字和外文字母均进行了艺术化的设计,未采用常规字体;(三)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虽然在外观上大致相同,但存在笔画长短、粗细等细节的不同;(四)淡色商标的颜色为墨绿色深色商标为黑色;(五)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中含有的外文字母“Y”即使假定被认为是汉字“丫”,相关公众也不可能无条件的认为该符号读“鸭”音,因为“丫”字的任何一种字体中左上的一点都是独立的相关公众基于常识不可能将“Y”读成“鸭”。

另外“丫”字的含义与“鸭”字的含义也截然不同,其次答辩人在店面招牌上使用的字号“久久鸭味”具有如下特征:(一)久久鸭味四字均使用汉字;(二)久久鸭味四字使用的均是华文行楷字体;(三)久久鸭味四字均为黄色字体;(四)久久鸭味四字的颜色字号均相同不存在使用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特有设计元素的情形;最后答辩人在价目表和产品展示图中使用的宣传语“武汉久久鸭”具有如下特征:(一)武汉久久鸭五字均使用汉字;(二)武汉久久鸭五字使用的均是黑体字体;(三)武汉久久鸭五字使用的颜色为白色和黄色;(四)价目表和产品展示图中的“武汉久久鸭”不存在使用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特有设计元素的情形。

通过以上对淡色商标深色商标、久久鸭味、武汉久久鸭等商标、字号、宣传语的整体对比,可以认为答辩人在使用“久久鸭味”和“武汉久久鸭”时不仅字号或者宣传语字体大小、笔画的粗细等各方面完全一致,而且字号或者宣传语所使用的颜色也完全不同于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相关公众在识别这些商标、字号和宣传语时完全不存在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

同时,鉴于答辩人不存在使用被答辩人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特有设计元素的情形,所以被答辩人所提突出使用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的主张也是无稽之谈。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断定,答辩人使用的“久久鸭味”字号和“武汉久久鸭”宣传语与被答辩人的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在外形和含义上均不相同,更不近似,在使用效果上根本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二、“久久鸭味”字号和“武汉久久鸭”宣传语中含有的“久久鸭”三字与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两个商标也是既不相同更不近似。

答辩人“久久鸭味”字号和“武汉久久鸭”宣传语中含有的“久久鸭”三字具有如下特征:(一)久久鸭三字均使用汉字;(二)久久鸭三字使用的字体为华文行楷和黑体;(三)久久鸭三字使用的颜色为黄色和白色;(四)久久鸭三字不存在使用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特有设计元素的情形。

将“久久鸭”的特征与第一条答辩意见总结的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的特征进行整体对比,同样可以认为答辩人在使用“久久鸭”时不仅在字号或者宣传语字体大小、笔画的粗细等各方面完全一致。

而且字号或者宣传语所使用的颜色也完全不同于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

相关公众在识别本案所涉商标和答辩人所使用的“久久鸭”时完全不存在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断定“久久鸭”三字与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在外形和含义上也是完全不同的符号,二者既不相同更不近似,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三、被答辩人一系列的商标注册行为充分证明了其也认为“久久鸭”与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并不相同或类似,答辩人为支持自身观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发现了如下事实:(一)商标名称为“久久鸭”或商标名称中含有“久久鸭”的商标个数为18个,其中申请号为43048645的“久久鸭”商标由被答辩人申请,申请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该申请已于2020年7月6日被驳回;(二)商标名称为“久久”或商标名称中含有“久久”的商标个数为3139个,其中申请号为43040917的“久久”商标由被答辩人申请,申请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该申请已于2020年8月7日被驳回;(三)商标名称为“鸭”或者“鸭味”的商标个数为0。

(四)商标名称为“久久鸭味”的商标个数为0。

综合以上商标中请和注册信息可以明确如下事实:(一)被答辩人不是“久久”、“鸭”、“鸭味”“久久鸭”及“久久鸭味”等商标的持有人;(二)被答辩人商标中含有的“久久”并不属于某一市场主体专有,简单的仅由汉字组成的“久久”二字无法申请任何种类的商标注册;(三)商标局驳回被答辩人关于“久久”和“久久鸭”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实,说明以单一的汉字元素进行商标注册并不符合商标法第九条提及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明确被答辩人申请注册“久久鸭”商标的行为说明其也认为“久久鸭”与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并不相同或者类似否则其完全可以依据对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的专用权来否定他人“久久鸭”三字的使用。

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答辩人在自身字号和宣传语中使用“久久鸭”三字的行为断无侵犯被答辩人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的可能性,根本不会产生误导相关公众的结果。

四、“久久鸭味”字号中含有的“久久”和“鸭味”两个词语属于常用词语,答辩人可以在字号中进行合理使用并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关于“久”字的条目,其中“久久”这个词组列示其中充分说明“久久”二字是现代汉语体系中的常用词组;

其次答辩人通过天眼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全国有6810家企业名称中含有“久久”二字,该事实充分说明在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方面,久久二字并不专属于某一市场主体,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任何主体不能限制其他人使用“久久”二字;第三,答辩人通过天眼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全国有33700家企业名称、字号或者在产品包装中使用了“鸭味”二字充分说明了鸭味二字也属于常用词语不属于某一市场主体独有答辩人可以对“鸭味”二字进行合理使用。

最后答辩人由经营者王顺义于2017年3月2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核准的名称为“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经营范围为熟食的加工、零售,其中字号为“久久鸭味”。

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答辩人将字号牌匾上仅列示“久久鸭味”的行为符合规定,同时再结合答辩人在进门左手营业柜台后的墙面的居中靠上的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文件的事实,充分说明答辩人没有欺骗或误导相关公众对自身产品产生误解的意愿。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为“久久鸭味”字号中含有的“久久”和“鸭味”两个词语属于常用词语,再结合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答辩意见中关于答辩人字号和宣传语与被答辩人淡色商标和深色商标的区别,可以断定答辩人使用“久久”和“鸭味”两个词组的行为不但不构成对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且依法注册的“久久鸭味”字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五、答辩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事实证明答辩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商业道德和正当的竞争秩序。

具体到本案中答辩人的如下行为充分说明自身的经营活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答辩人店面的装修风格与被答辩人在其网站上公示的店面装修风格截然不同,二者没有类似之处;(二)答辩人在店面醒目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照,不存在以被答辨人名义销售产品的事实;(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口味为麻辣口味,与被答辩人生产的甜辣口味完全不同不存在产品侵权的可能性;(四)答辩人生产产品的方式主要是手工制作与被答辩人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不同;(五)答辩人所售产品仅使用食品级塑料袋进行简易包装,足以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条件;(六)答辩人在店面、字号和宣传语中均未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元素和其他产品包装元素。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为答辩人的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根本不存在损害被答辩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六、综合答辩意见,由于没有实施侵犯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及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以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顶誉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第9286074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1410489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1、原告系第9286074号、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2、原告第9286074号、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的事实。

第二组:(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8号公证书,证明:1、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

2、原告商标具有极高的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已经成为了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的事实。

第三组:(2020)厦鹭证内字第37794号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招及室内装潢突出使用了“久久丫”标识;

2、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250元的事实;

3、原告为维权支付合理费用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久久鸭味熟食店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所附照片除了副会长单位涉及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其他照片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

久久鸭味熟食店针对其抗辩理由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商标、字号和宣传语的对比信息证据名称:(一)11410489号商标打印件;(二)9286074号商标打印件;(三)字号“久久鸭味”打印件;(四)宣传语“武汉久久鸭”黄色字体打印件;(五)宣传语“武汉久久鸭”白色字体打印件;(六)“久久鸭味”字体截图;(七)“武汉久久鸭”字体截图。

证据来源:商标打印件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字号和宣传语打印件来自于王顺义提供。

证明目的:(一)证明11410489号商标和9286074号商标与字号“久久鸭味”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事实;(二)证明11410489号商标和9286074号商标与宣传语“武汉久久鸭”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事实;(三)证明“久久鸭味”字体为华文行楷的事实;(四)证明“武汉久久鸭”字体为黑体的事实。

(五)证明11410489号商标和9286074号商标与字号和宣传语中含有的“久久鸭”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信息证据名称:(一)11410489号商标详情;(二)9286074商标详情;(三)关于“久久”、“久久鸭”和“鸭味”的商标索结果;(四)申请号43040917的“久久”商标被驳回注册得详情;(五)申请号43048645的“久久鸭”商标被驳回注册的详情。

证据来源: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证明目的:(一)证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不是“久久”“鸭”“鸭味”“久久鸭”及“久久鸭味”等商标持有人的事实;

(二)证明单纯由常规汉字组成的“久久”和“久久鸭”无法注册为商标的事实;(三)证明商标中含有“久久”二字元素的商标个数为3139个的事实;(四)证明商标中含有“久久鸭”三字元素的商标个数为18个的事实;(五)证明商标名称仅为“鸭”或者“鸭味”的商标个数为零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字号与宣传语组成元素的工商查询信息证据名称:(一)关于字号“久久鸭味”的查询结果;(二)关于“久久鸭”的查询结果;(三)关于“久久”的查询结果;(四)关于“鸭味”的查询结果。

证据来源:北京金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天眼查”在线系统提供。

证明目的:(一)证明完全匹配“久久鸭味”的是“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的事实;(二)证明名称中含有“久久鸭味”构成元素的企业名称有1288家的事实;(三)证明名称中含有“久久鸭”三字的企业名称有7274家的事实;(四)证明名称中含有“久久”二字的企业名称超过10万家的事实;(五)证明名称中含有“鸭味”二字的企业名称有33700家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现代汉语词典信息证据名称: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698页截图。

证据来源:王顺义提供。

证明目的:证明“久久”二字为现代汉语常用词组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双方门店的对比信息证据名称:(一)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的现场照片;

(二)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门店的网络截图;(三)天眼查系统中关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网址的信息。

证据来源:现场照片由王顺义提供门店的网络截图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一)证明现场照片与门店的网络截图完全不同的事实;(二)证明“www.51991.com”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网址的事实;(三)证明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在店面醒目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照的事实;(四)证明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使用食品级塑料袋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介绍信息证据名称:关于久久丫介绍的截图。

证据来源: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证明目的:证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宣传自身产品为甜辣口味、采用标准化生产线生产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本案所涉商标的信息。

证据名称:(一)上海久久丫的百度搜索页面截图;

(二)久久丫天猫旗舰店截图。

证据来源: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证明目的:证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其他宣传元素组合使用本案商标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名称: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工商材料。

证据来源: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证明目的:(一)证明核准的名称为“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的事实;(二)证明“城关区盘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依法成立的事实。

顶誉公司对久久鸭味熟食店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的比对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司法解释,被告认为不侵权是对商标法的误解,工商登记及注册是工商局审查结果,不能否定侵犯商标权的事实。

其检索的涉及到久久鸭的不在本案类别上。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第9286074号“”商标注册商标,由注册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核准转让给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鱼制食品;板鸭;肉罐头;腌制蔬菜;蛋;

牛奶;食用油;果冻;精制坚果仁(截止)。

2018年10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第11410489号“”商标,由注册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核准转让给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板鸭;家禽颈;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休闲肉制品;鱼制食品;熟蔬菜;禽翅尖;家禽爪;豆腐制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龙、谢圆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提交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为维权所需,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永龙、谢圆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川肉菜市场附近的一处店外招牌标识有“久久鸭味”字样的经营场所,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权益进行了拍照及录像,并授权对该取证过程、取证内容(申办号:200508125308355)给予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37794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公证费250元。

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顺义,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经营范围为熟食的加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且经核实,公证书中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川肉菜市场附近的一处店外招牌标识有“久久鸭味”字样的经营场所店铺与原告提交的诉请中的被告名称“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系同一家店。

本院认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关于原告是否取得“久久丫”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经查,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系第9286074号、第11410489号“久久丫”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18年10月6日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第9286074号、第11410489号“久久丫”注册商标转让原告,原告自标注之日起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故原告系“久久丫”系列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久久丫”系列商标权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其并未在其店面门头规范使用工商登记的字号全称,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门头、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久久”文字标识,该标识近似原告现有专用权的“久久丫”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久久丫”系列商标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商标法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害商标权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获得利益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超出本院酌定数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立即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停止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宣传上使用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字样标识;

二、被告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67元,被告城关区盐场路久久鸭味熟食店负担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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