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3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露露,男,1995年07月0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知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李露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知识产权庭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露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露露缴纳罚金人民币124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露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9月28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1月16日通过委托普定县人民法院线下传统查控,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露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1月16日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露露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