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6号原告:江先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远想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岗路田心村60号602。
负责人:陈镇辉,总经理。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远想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269905.8.名称:音频转接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先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