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054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BriceJAUNET),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拳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芍香路阳光花园11栋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锁。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拳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巴黎若内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拳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若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黎若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