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亮亮金牌瓷砖经销部,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曙光建材市场综合区A-4。
经营者:王亮亮。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亮亮金牌瓷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亮亮金牌瓷砖经销部已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