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5号原告:徐城,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阳,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金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23A10。
法定代表人:徐肖慧,总经理。
原告徐城与被告深圳市利金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170276.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徐城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