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49号原告:欧阳元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动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新牛路牛栏前工业大厦天宫安防市场A12-05。
法定代表人:张元浩,总经理。
原告欧阳元明与被告深圳市动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46313.5、名称:暖手宝移动电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欧阳元明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元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元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