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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华区鸿泰兴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78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华区鸿泰兴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华区鸿泰兴百货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鸿泰兴百货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景平路68号景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NUEX6H。

经营者:杨锦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鸿泰兴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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