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5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德才商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八片路18号景云轩花园B栋首层2号铺。
经营者:刘德才。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德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德才商店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