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3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城区南四街毛纺厂家属楼。
经营者:罗凤金。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