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323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谊佳百货店(个体户经营者:迟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凤村1队二巷2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DAA760。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谊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