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9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来,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国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46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