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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雪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314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雪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雪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1465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39726600A。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农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雪霞,女,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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