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70号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和诚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瑞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莫荣良诉被告广州和诚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莫荣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洪敏华,广州和诚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瑞枝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莫荣良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莫荣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荣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莫荣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