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52号原告:李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托美洁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
经营者:李海滨,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李超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托美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超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