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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粮、向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7民初12511号
案件名称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粮、向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粮;向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2511号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粮。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房子餐饮公司)与被告余粮、向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老房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唐钞,余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乐,向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房子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余粮、向健立即停止侵害老房子餐饮公司第1539967号、第6971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内带有“老房子”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余粮、向健在成都晚报、华西都市报等四川省内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3.余粮、向健赔偿老房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合理开支及损失赔偿);

4.余粮、向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997年1月23日,老房子集团成立。

1998年4月21日,老房子餐饮公司登记成立,主营餐饮、食品生产的策划、管理,餐饮管理人员培训、技术培训等,并以“老房子”为核心打造自己的商标体系。

并依法核准注册第1539967号商标,该商标被核定在第42类“备办宴席;

餐馆”,有效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现已续展至2021年3月13日;

第6971496号“老房子OLDHOUSE”商标,该商标被核定在第43类“饭店;

餐馆;

茶馆;

酒吧;

会议室出租;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备办宴席”,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

经过老房子餐饮公司的多年经营,“老房子”商标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业内享有盛名。

余粮与向健未经许可,公然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店招等使用与老房子餐饮公司“老房子”及其图形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

鉴于老房子餐饮公司在餐饮行业的知名度,余粮及向健擅自使用“老房子”图形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老房子餐饮公司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收益。

余粮与向健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性,严重损害了老房子餐饮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利益。

余粮辩称,1.其曾是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的经营者,但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已于2018年10月22日登记注销,老房子餐饮公司诉称的侵权时间在注销之后;

2.2019年9月20日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合伙人召开会议,该日期后的法律责任与余粮无关,其后余粮未再参与涉案店铺经营,不清楚侵权事实;

3.涉案店铺使用的相关标识与老房子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老房子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老房子餐饮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健辩称,1.向健经营的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已于2019年5月8日注销,向健本人及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未使用老房子餐饮公司的商标,也未与余粮存在任何合作经营关系,不存在侵害老房子餐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向健根据顾客要求开具发票属于行业通用做法,该发票仅能证明顾客与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存在消费关系,并不能证明其他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 老房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转让享有第1539967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括餐馆、备办宴席。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第6971496号“老房子OLDHOUSE”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饭店;

餐馆;

茶馆;

酒吧;

会议室出租;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备办宴席。

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经成都老房子餐饮公司多年经营和宣传,获得了“中国餐饮百强”、“中国餐饮名店”、“中国川菜金奖服务明星企业”、“四川省著名商标”、“十大餐饮名店”、“成都市十佳餐饮企业”、“魅力成都十大美食名店”、“四川餐饮名店”、“四川服务名牌称号”等荣誉。

2015年6月5日,商标局出具批复文件“商标驰字(2015)586号”载明,认定老房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服务项目上的“老房子”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此外,老房子公司还曾签订广告合同、业务合作合同等,用以推广宣传该商标。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18年10月31日,经老房子公司申请,以公证取证的方式,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店招标识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字样的店铺进行证据保全,对该店铺外部环境及客观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在店内消费,现场取得了标有“宽窄鲤订餐卡”的名片一张、“宽窄鲤”点菜单一张;

在店铺内就餐消费并支付餐饮费后,取得了单号为“0028”并标有“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预结单”一张,上述保全过程共取得照片十一张。

2018年11月20日,公证员收到“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方寄来的发票一张,并进行拆封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对前述公证取证过程出具了(2018)川律公证内民字第70421号公证书。

附件照片显示,涉案店铺的灯箱、停车提示牌、接待台、名片、订餐卡、菜单上标识有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下有“宽窄”字样及一行英文字母。

发票显示,销售方为“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开票日期2018年11月18日,购买方为“成都市四六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4日,牟瑶因本案证据保全,对“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美团及大众点评信息申请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

该证据显示,店铺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口(水润缇香小区门口),美团平台经营者信息显示为“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

2017年12月29日的美团用户附图评价中显示,店招左侧使用了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的被诉侵权标识,2017年12月25日的大众点评附图评价中显示,店招左侧使用了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的被诉侵权标识。

三、其他情况 老房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食品生产的策划、管理等。

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成立于2017年9月18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余粮,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于2018年10月22日经核准注销。

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成立于2017年9月25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健,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于2019年5月8日经核准注销。

另查明,老房子餐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及续展证明、商标局有关商标驰字(2015)586号批复文件、四川省注明商标证书、(2018)川律公证内民字第70421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发票、广告合同、协议、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老房子公司系第1539967号、第6871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关于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

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均已注销,应以其经营者余粮、向健为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余粮是否在涉案店铺以及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2.余粮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老房子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向健是否开具了涉案发票,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余粮、向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余粮是否在涉案店铺以及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根据(2018)川律公证内民字第70421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2018年10月31日公证取证时,“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在灯箱、停车提示牌、接待台、名片、订餐卡、菜单等处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但此时,余粮经营的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已经登记注销,已不可能作为涉案火锅店的经营主体,老房子餐饮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公证取证时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故老房子餐饮公司依据上述公证书,主张余粮在“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店内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载明的内容,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于“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的消费者评价图片中,显示店招左侧有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的被诉侵权标识,且在美团平台上传的经营者证照显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的经营者为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口(水润缇香小区门口),大众点评平台显示店铺名称与地址均与美团平台一致,评价发布时间均在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经营期间内,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于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在其经营期间内,在店招上使用了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的被诉侵权标识的事实予以确认。

老房子餐饮公司还主张,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使用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对此本院认为,因上述图片系消费者在点评中上传,并非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上传,故不能认定为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对老房子餐饮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余粮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老房子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考察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乃至容易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首先,余粮经营涉案火锅店期间,提供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类别相同;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余粮在其经营期间,曾在“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店招中以醒目的方式使用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的被诉侵权标识,上述标识使用行为属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比较,第1539967号注册商标亦为中国传统建筑屋檐图形,第6971496号商标在屋檐下方有“老房子OLDHOUSE”字样,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及识别过程,同时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老房子餐饮公司在餐饮服务行业所享有一定美誉度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综上,余粮在经营过程中,在“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店招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属于侵犯老房子餐饮公司第1539967号、第6871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院对于老房子餐饮公司关于余粮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向健是否开具了涉案发票,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老房子餐饮公司依据“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于2018年11月20日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的发票上,载明销售方为“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主张其与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证取证时,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已经注销,不能作为侵权民事主体,其次,公证书中并未载明公证人员或代理人向涉案店铺工作人员要求开具发票,以及发票上载明购买方的要求的事实,且公证书载明的发票载明购买方为“成都市四六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邮单上并未注明发件人信息,故不能证明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

再次,即使该发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仅因该发票,证明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为涉案火锅店实际经营者。

综上,本院对于金牛区蜀西九碗餐厅的经营者向健构成侵权或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余粮、向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侵犯了老房子公司享有的第1539967号、第6871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依法应当承担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已经注销,故本案不再对停止侵权予以判令。

对于老房子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已注销,且判令赔偿损失,亦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故本院对于老房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老房子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余粮侵权所得利润,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武侯区宽窄鲤庭院生态火锅店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及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已经注销的客观事实,同时考虑老房子公司调查取证、律师出庭的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余粮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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