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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斌与中山市优质好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469号
案件名称刘晓斌与中山市优质好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优质好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晓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69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川,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优质好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方英,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练文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晓斌诉被告中山市优质好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文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晓斌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晓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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