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1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含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三区21幢二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