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76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通旺,男,出生于1961年12月25日,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通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