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62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沭城优之荣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北丁集乡卢庄村十组28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优之荣电子商务服务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