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563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8086078E。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植杰,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植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同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植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