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
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原广东顺德顺泰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裕成北路西侧B座4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钱海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玲,北京高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岛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