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70号原告:丁杰,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新村二巷8号104。
法定代表人:何杰深。
原告丁杰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02××××.7,专利名称:风扇)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丁杰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