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毛家轩菜馆,经营场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京华购物广场F2a-1号。
经营者:张伟华,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杨东路。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毛家轩菜馆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9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大亚湾毛家轩菜馆上诉称,本案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9629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所在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20000元。
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毛家轩菜馆称本案应按一般侵权案件来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毛家轩菜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