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435号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舞阳万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裕。
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舞阳万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撤回,同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舞阳万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34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34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38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