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23号原告:翁婕,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聚绘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邓碧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翁婕诉被告东莞市聚绘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翁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婕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