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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亚辉、石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2669号
案件名称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亚辉、石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亚辉;石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2669号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4003房。

法定代表人苏彬,总经理。

被告曾亚辉,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石奔,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亚辉、石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曾亚辉、石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侵权纠纷案件应该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湖南省浏阳市,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湖南省祁阳县和湘潭县,故本案应移送浏阳市人民法院或者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被告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发生在浏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相关规定,长沙县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浏阳市,故长沙县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曾亚辉、石奔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亚辉、石奔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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