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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张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4522号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张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张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4522号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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