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鸿欣五金商行商事仲裁一案,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1)浙08执345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鸿欣五金商行商事仲裁一案,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1)浙08执345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