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77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更。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仙游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