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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58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8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郑文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潍坊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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