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95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任丽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任丽爽,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瑞自行车有限公司、任丽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