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70号原告:陈苑婷,女,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馨樱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陈苑婷与被告普宁市馨樱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陈苑婷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苑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苑婷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