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15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某某纸品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周某某。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批发城某某纸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