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56号原告:巫世多,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泰宏建业国际城18幢2单元22层2204号。
法定代表人:缪灵光,经理。
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新华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巫世多与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巫世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06020514160112812021000010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巫世多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