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616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雷凯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军,经理。
被告:淄博瑞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晓军,经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青州雷凯龙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雷凯龙公司)、淄博瑞郎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徐潇潇及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贾晓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雷凯龙公司和被告瑞郎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暴尚旗舰店”销售带有“”“”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由于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同时,被告的侵权对原告的品牌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不知道原告的商标,不知道侵犯原告商标权,并没有生产,只是销售且销量很低。
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不应当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商标档案,证明原告享有第506836号、第18151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4、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截屏,证明被告雷凯龙公司、瑞郎公司的主体资格存续;
证据5-9、公证书、封存实物及销售发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证据10、(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8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证据11、(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2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正品卫衣、短袖的平均价格,原告品牌属于高端的潮牌商品,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证据12-14、公证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元、保险费300元、律师费3万元。
两被告对证据1-2有异议,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5-11不清楚,对证据12-14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证据1、2、5-11的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两被告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1989年1月13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6836号“”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服,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9日。
2000年12月4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815169号“”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衣服等,专用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原告的上述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雷凯龙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鞋帽等网上销售。
被告瑞郎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鞋帽等销售。
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贾晓军,股东均为贾晓军、蒋云。
被告雷凯龙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暴尚旗舰店”,该店铺中展示销售的卫衣、T恤共三款商品上带有“”“”标识,总销量989件,库存16874件。
原告的代理人在该店铺购买了卫衣三件和T恤一件,货款共330元,并取得被告瑞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的两件卫衣和一件T恤的正面印有“”“”标识。
“暴尚旗舰店”的客服在与原告代理人的旺旺聊天中称,衣服是自己印花,并且以印花为主。
根据2019年9月23日销售原告正品的天猫国际“MLB海外旗舰店”、天猫“MLB旗舰店”、天猫“newera旗舰店”、京东“NEWERA旗舰店”等店铺的商品价格统计,原告正品卫衣的平均价格为606.93元,正品短袖T恤的平均价格为456.02元。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4000元、保险费300元、律师费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506836号、第181516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第506836号、第1815169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因此被诉侵权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涉案侵权商品由被告雷凯龙公司销售,被告瑞郎公司出具发票,被告雷凯龙公司的客服人员自称自己印花,故本院认为,涉案侵权商品由被告雷凯龙生产、由被告雷凯龙公司与被告瑞郎公司共同销售,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贾晓军、蒋云,并共同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共同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州雷凯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瑞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506836号、第18151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二、被告青州雷凯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瑞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三、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两被告负担3700元;
保全费20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