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讯汇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讯汇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敦骏公司的指控,天猫公司仅提供电商销售平台,既不可能去实施涉案专利方法,更不可能成为涉案专利方法的实施者之一,天猫公司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不应该依据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
(二)涉案专利“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包含4项权利要求,均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不涉及产品,也不存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故天猫公司不可能成为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者,也不可能为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与天猫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必然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如前所述,天猫公司既不是涉案方法专利的使用者,也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而仅是为销售提供网络平台,故无论天猫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均不能依据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
(四)即使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关,根据敦骏公司的指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全讯汇聚公司。
根据全讯汇聚公司的网上销售协议,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深圳发货,所以实际销售行为地是在深圳而非杭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也应由全讯汇聚公司所在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敦骏公司辩称:全讯汇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天猫公司的侵权行为在于为固化了涉案方法专利的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该行为与全讯汇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销售渠道相同,均为全讯汇聚公司获取本应属于敦骏公司的利益。
敦骏公司针对天猫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天猫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敦骏公司有权选择在天猫公司的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猫公司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敦骏公司分别指控全讯汇聚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天猫公司为全讯汇聚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了天猫网络平台,敦骏公司就侵权问题向天猫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天猫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因此,敦骏公司在起诉时以全讯汇聚公司、天猫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天猫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全讯汇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全讯汇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全讯汇聚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敦骏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相同,全讯汇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天猫公司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构成侵权,并提供了购买及测试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的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
上述事实和初步证据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侵权行为,至于天猫公司最终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需在实体审理阶段解决,因此,天猫公司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其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内对第一审专利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敦骏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全讯汇聚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雷艳珍审 判 员 邓 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文麒书 记 员 郭云飞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3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雷艳珍、邓卓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郭云飞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1日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管辖连结点有关事实的证明标准裁判观点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没有依据。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