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7号
案件名称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滨江一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环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项大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西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富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侯卫强,被上诉人圣西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圣西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圣西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系电机带动靠板旋转,故为使靠板顺利回弹,需在基板和升降板之间设置限程驱动装置,通过一个推力使靠板移动,实现锯片基体和夹紧块的分离,避免锯片基体旋转时损坏夹紧块;

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存在电机,没有必要额外在基板和升降板之间设限程驱动装置,仅在升降板上方设置了一个回弹元件,在夹紧块松开锯片基体时回弹元件回弹,带动锯片基体移动远离夹紧块。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靠板”为永磁铁,使用时锯片基体是被“吸附”在靠板上的受力状态,并非“自然状态”,锯片基体受力后必然会存在“变形”,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涉案专利所“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

2.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结构。

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限程驱动组件”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而本案公证书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板与升降板之间不存在限程驱动组件这类机构。

富力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基板、升降板之间也不存在弹簧等限程驱动装置。

本案公证书中的现场视频显示基板可以带动焊锯片回弹,但这不足以说明工作状态下基板可以带动焊接过程中的锯片回弹,达到涉案专利中限程驱动装置一样的功能和效果。

实际上,这一回弹不是基板和升降板间存在弹簧等驱动装置造成的基板回弹,而是设备上方的回弹元件作用造成的。

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许诺销售行为未给专利权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圣西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根据原审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明显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设计思路相同。

富力公司原审仅对限程驱动装置作了否定性抗辩,其他技术特征均不存在异议。

2.涉案专利是夹紧块防磨损机构,与富力公司所称的锯片基体的旋转动力来源并无关系,电机控制仅仅是涉案专利实施例的一种方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对此进行限定,且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也是电机控制。

3.被诉侵权产品具备限程驱动组件这一结构特征,且该项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限程驱动组件是根据某一技术特征通过功能进行的描述,属于公知常识,并非功能性限定,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本案侵权比对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4.原审时双方并未曾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故原审侵权比对完全以公证保全证据为依据进行,并未涉及实物产品。

5.富力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上方设有回弹元件,基板回弹是由于该元件头释放回弹力所致。

但该所谓的回弹元件就是一个螺丝,用于活动固定(可调节)锯片推送头,且被诉侵权产品多处使用了该螺丝。

此外,该螺丝与基板有明显距离,根本不会接触,在现场演示时基板在回复运动时该螺丝纹丝不动,根本没有回弹功能。

7.富力公司不仅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生产行为,同样实施了销售行为,并非仅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圣西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圣西亚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富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判令富力公司赔偿圣西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3.由富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专利号为ZL20151023xxxx.2,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3日,专利权人为项俊俊。

2017年5月15日,项俊俊将上述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圣西亚公司实施,授权许可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35年5月9日,授权范围为中国,并约定:鉴于乙方(项俊俊)为甲方(圣西亚公司)实际持有人,乙方无偿许可甲方使用涉案专利。

目前该专利最新年费缴纳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

涉案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金刚石锯片焊接机包括机架(1)和锯片基体固定工装,锯片基体固定工装具有基板(10),机架(1)上设有升降板(14);

其特征在于,本夹紧块防磨损结构包括多组第一导向组件(16)和用于定位锯片基体的靠板(11),靠板(11)与基板(10)转动连接,靠板(11)上固定有中心定位轴(12);

升降板(14)与基板(10)之间通过所述第一导向组件(16)相连接,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与定位在靠板(11)上锯片基体的厚度方向平行;

基板(10)与升降板(14)之间设有能使基板(10)沿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移动的限程驱动组件。

2018年3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依据专利权人项俊俊的申请,委派公证人员与其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共同来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B5展厅,现场在申请人的指认下发现有标示为“B5012金刚石工具设备专家富力机电”的展位,在该展位展示有型号为“FL-Q2DHJ-1000”的机械设备一台,并从该展位取得展商列表、宣传册各一份。

现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照飞使用一元硬币对该机械设备相关部件的磁性进行实验,并展示相关部件的运作状态。

公证员在杨照飞的指认下对现场状况及前述机器设备、展商列表、宣传册、实验展示过程进行拍摄。

事后,该公证处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5245号公证书,并将上述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一并保存。

原审庭审及勘验中,圣西亚公司明确表示富力公司现提供的产品与公证书所涉被诉侵权产品不一致,拒绝与富力公司提交产品对比,仅以公证书所涉相关内容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富力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的事实予以认可。

故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所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富力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全部结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上对应权利要求1中基板(10)的结构部件的回弹并不能证明存在权利要求1所述“基板(10)与升降板(14)之间设有能使基板(10)沿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移动的限程驱动组件”。

圣西亚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涉发明专利在内共计二项专利的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合计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圣西亚公司明确表示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以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限。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金刚石锯片焊接机包括机架(1)和锯片基体固定工装,锯片基体固定工装具有基板(10),机架(1)上设有升降板(14);

其特征在于,本夹紧块防磨损结构包括多组第一导向组件(16)和用于定位锯片基体的靠板(11),靠板(11)与基板(10)转动连接,靠板(11)上固定有中心定位轴(12);

升降板(14)与基板(10)之间通过所述第一导向组件(16)相连接,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与定位在靠板(11)上锯片基体的厚度方向平行;

基板(10)与升降板(14)之间设有能使基板(10)沿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移动的限程驱动组件。

对比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全部结构。

关于富力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产品上对应权利要求1中基板(10)的结构部件的回弹并不能证明存在权利要求1所述“基板(10)与升降板(14)之间设有能使基板(10)沿第一导向组件(16)导向方向移动的限程驱动组件”的抗辩理由,富力公司对上述抗辩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部件结构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包含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特征相同的特征。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富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圣西亚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富力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原审法院综合涉案专利的类型、富力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富力公司赔偿圣西亚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富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圣西亚公司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23xxxx.2)的产品;

二、富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圣西亚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元;

三、驳回圣西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富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圣西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1505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富力公司在淘宝上开设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2.厦门国际石材展览会百度百科;

证据3.关于厦门国际石材展览会顺利落幕的新闻报道。

证据2-3用以证明厦门国际石材展览会是全球三大石材展之一,参展商参展并非只是展览广告,而是利用展会进行产品销售,获取大量订单的事实。

证据4.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圣西亚公司为打击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

富力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的第6-9页只有图片没有具体的技术特征,无法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比对,且没有公开限程驱动组件的技术特征,圣西亚公司以此认为富力公司侵权没有依据。

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富力公司进行了产品销售,参展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展示设备,圣西亚公司应当证明富力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认为,圣西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即无法证明富力公司实际销售了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故对于圣西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富力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7】段记载:“在上述的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中,所述限程驱动组件包括气缸,气缸的缸体固定在升降板上,活塞杆能与基板相抵靠。

夹紧块夹紧锯片基体之前先控制气缸活塞杆回缩,这样当两块夹紧块夹紧锯片基体时,带动基板沿着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运动,保证锯片基体自然。

锯片基体旋转之前先控制气缸活塞杆伸出,活塞杆推动基板沿着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移动细小距离,确保锯片基体旋转时不会与夹紧块发生摩擦。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9】段记载:“在上述的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中,所述限程驱动组件包括固定在升降板上与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平行设定的限位螺栓,限位螺栓穿过基板固定有限位螺母,限位螺栓上套设有弹簧,弹簧的两段分别与基板和升降板相抵靠。

当两块夹紧块夹紧锯片基体时,同步带动基板沿着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运动,弹簧被压缩,保证锯片基体自然。

当两块夹紧块松开锯片基体时,在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基板沿着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移送细小距离,确保锯片基体与夹紧块分离,进而确保锯片基体旋转时不会与夹紧块发生摩擦。

通过旋拧限位螺母调整上述基板移动细小距离,进一步确保锯片基体旋转时不会与夹紧块发生摩擦。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如果落入,富力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进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限程驱动组件并无具体的结构或明确的指向,系通过其所实现的“能使基板沿第一导向组件导向方向移动”功能进行限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以直接、明确地确定该限程驱动组件的结构以及实施方式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限程驱动组件”应属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其次,公证书所附的现场视频虽能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板可以回弹,但无法看到使基板回弹的具体结构或者实施方式,进而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对此,应当由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圣西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圣西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限程驱动组件这一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难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并不成立,富力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应由富力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富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晓  军审 判 员  凌  宗  亮审 判 员  唐  小  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琪书记员王怡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7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刘晓军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法官助理:张琪书记员:王怡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3日涉案专利“金刚石锯片焊接机中夹紧块防磨损结构”发明专利(ZL20151023xxxx.2)关键词发明;

功能性特征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被告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23xxxx.2)的产品;

二、被告湖北省鄂州市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裁判观点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